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2-07974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22-0002 |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2〕6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废止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25-09-02 16:4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 〔 20 22 〕 6 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20 〕 31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调整为 15% ,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 。 二、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调整为 16% 。 2022 年 2 月 14 日 |
| 附件 |